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1/10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23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台中港務警察所警佐,於八十五年元月
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台中縣和平鄉○○路○段五十三號住所恰逢台中縣警察
局和平分局和平派出所(下稱和平派出所)巡佐林德生率警員趙三紅、吳大民前來查
緝通緝犯饒蘭銀(係被付懲戒人之妹),饒員向林德生等情商勿予緝捕遭拒,竟以身
體阻擋,命其妹饒蘭銀逃逸,林德生等三人追蹤至後山,再遇饒員,更出言恫嚇,妨
害追捕,案經法院論罪科刑,核饒員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
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
申辯人並無刑事判決所指之妨害公務情事,因申辯人之父母至台中地檢署按鈴申告
警員林德生、趙三紅、吳大民等三人違法搜索住宅後,渠等為求自保脫罪,始出具不
實報告暨製作筆錄,將申辯人以妨害公務移送偵辦。
申辯人於八十五年一月一日上午回家,發現警員趙三紅等人未持搜索票在申辯人父
親住宅內違法搜索,始出言質問,申辯人不知胞妹饒蘭銀為通緝犯,當天饒蘭銀亦未
回家,警員誤認申辯人之妻黃淑香為通緝犯饒蘭銀,申辯人自不可能出言恫嚇及攔阻
,確係寃枉,請為不受懲戒之處分。
理 由
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係台中港警所警佐,於八十五年元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
,在台中縣和平鄉○○路○段五十三號住所,恰逢和平派出所巡佐林德生率警員趙三
紅、吳大民前來查緝通緝犯饒蘭銀(係饒員之妹),饒員向林德生等求情勿予緝捕遭
拒,竟以身體阻擋,命其妹饒蘭銀逃逸,林德生等三人追踪至後山,再遇饒員,饒員
復出言恫嚇,妨害追捕之違法事實,業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明,判處饒員對於公務
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科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被付懲
戒人未提起上訴,判決遂告確定,且已繳納罰金完畢,有上開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
二九二七號刑事判決書暨繳納罰金收據影本各一份附卷可按,被付懲戒人所辯並無妨
害公務行為等語顯非可採,違反刑事法令事證明確,應予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