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1/17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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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三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㈠右被付懲戒人涉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
確定,其判決情形如次:
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花蓮運務段東里站副站長,自八十五年五月初起,意
圖營利,提供公眾得出入花蓮縣玉里鎮○○路一三六號房屋為賭博場所,自任組頭,
設置六合彩賭局,聚集不特定之賭客以電話或親往圈選號碼下注,於每星期二、四核
對開獎號碼,每支下注新台幣九十或一百元,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在上址為警當
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簽賭用之簽單便條紙、統計表、電話自動錄音機、帳本及錄
音帶等物,案經檢察官依賭博罪嫌提起公訴,嗣經法院判決如前述。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為就被移送懲戒一事依法申辯如后:
㈠申辯人未提供住宅房屋為賭博場所:
申辯人之房屋(即花蓮縣玉里鎮○○路一三六號)平時為內人為人修補衣服裁縫之用
,係店舖式之房屋,時常有內人修補衣服之客戶及朋友往來進出,且與花蓮縣警察局
玉里分局相距僅不到二十公尺之遠,又怎能提供住宅房屋作為賭博場所。
㈡申辯人未任組頭主持賭局:
⑴申辯人乃係上班族之公務員,按時上下班,由於勤務並非固定之時間或時段,係日
班及夜班輪班制,而俗稱之六合彩賭局,係固定於每星期二、四下午約七時開獎,則
申辯人如係組頭,又如何來主持該賭局﹖請調閱申辯人之差勤記錄即可明白真相。
⑵要任組頭或主持賭局,必須合乎其要件,首先資本要雄厚,再者時間上要配合主持
開獎及對獎,如此始可免於糾紛;然而申辯人係一上班族之人,時間上根本不能配合
,更遑論有雄厚的資金之出入,此請向金融或財稅機關調查申辯人之金錢往來情形便
能知曉。
㈢該日申辯人因內人至廚房準備飯菜,以便用餐後上夜班,適巧內人之朋友來要求內
人代為下注,因在廚房炒菜不便中斷,特要申辯人代為記錄,申辯人基於夫妻之情,
其內人本身亦偶而下注,實難於拒絕,便應允代為記錄,僅此而已,爰遭池魚之殃,
而蒙上聚眾賭博之罪名毀一生之清譽,深感懊悔,懇請鈞會俯察實情,從輕量處為感
公德。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花蓮運務段東里站副站長,自民國八十五
年五月初起,意圖營利,竟以花蓮縣玉里鎮○○路一三六號房屋為賭博場所,自任組
頭,設置六合彩賭局,供不特定之人簽賭,每注新台幣九十或一百元,於每星期二、
四核對香港開出之六合彩號碼,分三星、四星、對對碰、特尾三之方式,以定輸贏,
同年六月十八日為警查獲之事實,已經法院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判處聚眾賭博
罪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
三四○號刑事判決影本一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其為公務員須上下班,時
間上無法配合經營六合彩,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因妻子在廚房做菜,有人前來要求下
注,基於夫妻情份,臨時代為紀錄而已,竟受池魚之殃云云。無非飾詞圖卸,不足採
信,其行為除違反刑法外,又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
名譽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耿 雲 卿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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