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3/14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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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六七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
丙○○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乙○○、甲○○、丙○○均申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右被付懲戒人乙○○等三人均係嘉義市警察局警員,乙○○未經許可,以補休、輪
休及事假方式與申請前往東南亞國外旅遊之警員丙○○、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
七日至二十日,搭乘澳航班機經澳門赴上海(乙○○機位13E、甲○○14C、丙
○○08B)等地旅遊。
查依「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公務員不得赴
大陸地區觀光旅遊,又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
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經核被付懲戒人吳員等三人行為有違「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公
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理 由
本會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以八十六台會議字第○五七八、○五七九、○五八○
號函檢附移送書繕本分別通知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應於文到十日內
提出申辯書,被付懲戒人等已於同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分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而不提出申辯,爰依法逕予審議,先予敘明。
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三人均係嘉義市警察局警員,乙○○未經許可
,利用補休、輪休、事假之方式與申請獲准前往東南亞旅遊之丙○○、甲○○共同於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搭乘澳門航空公司六六一號班機,抵達澳門後,未經許可,
即再搭該公司一○二號班機,轉赴大陸上海等地觀光,至同月二十日返台之事實,有
被付懲戒人等之護照影本三本及澳門航空公司該二班機之艙單影本、飛機訂位表、國
人出入境端末查詢報表、大亞旅行社東北十四天之旅行程表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被付
懲戒人等在本會亦未提出申辯,其行為除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九條第一項:「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規定外,並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違法事證明確,均應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
,應予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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