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4/18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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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晚上二十二時五十分許,酒後駕駛NM-六
六二六號自小客車(吉甫車)返家,行經台中市○○○○街五十一號前,適逢戴勝堂
駕駛之NK-二九一九號自小客車,逆向停車於路中;被付懲戒人認為妨礙其通行,
竟基於毀損之故意,用其吉甫車之保險桿撞破戴某轎車之右大燈並撞凹前片鈑金;更
進而下車挑釁,並從其左後腰處取出一支三節鐵棍(警棍),同時以加害生命、身體
、財產之事恐嚇戴勝堂稱:「我要刀有刀,要槍有槍,如果你再跑,就把你的店燒掉
」,致戴某心生畏懼逃跑,林員持棍追至永定一街與文昌東二街口,推倒戴某並跨坐
其腹部上,同時用三節警棍擊傷其頭部。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加害生命、身體、財
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
一日,緩刑二年確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
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理 由
本會檢附原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被
付懲戒人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
提出申辯書,且無正當理由,爰依法逕行議決,合先敘明。
查被付懲戒人甲○○係台中市警察局交通隊警員,於八十五年二月三日二十二時五十
分許,酒後駕駛NM-六六二六號自小客車(吉甫車)返家。適戴勝堂駕駛NK-二
九一九號自小客車(轎車)附載紀英妃運送兩紙箱皮件,先行抵達台中市○○○○街
五十一號自營豪秀有限公司店前(剛好面對被付懲戒人住居大樓之車道出入口),逆
向停車於路中,戴勝堂下車將皮件拿進店內,紀英妃在車上等候。被付懲戒人認為該
車妨礙其通行(該路為二線車道,被付懲戒人之汽車左轉彎仍可進入其車道出入口未
遭完全阻塞),一路上按鳴喇叭,開遠光燈,駛至NK-二九一九號汽車前,面對面
停住並猛按喇叭。紀英妃以為被付懲戒人要其讓道,就下車改坐至駕駛座倒車欲駛離
,戴勝堂聞喇叭聲出來查看,見紀英妃倒車不佳,會撞及後方車子,即拍車子叫紀英
妃下車,改由戴勝堂駕駛,仍因角度過小,難以倒車退讓。詎被付懲戒人不悅,故竟
基於毀損之意思,將其吉甫車倒車後再往前行,用吉甫車之保險桿撞破轎車之右大燈
並撞凹前片鈑金。戴勝堂乃下車。被付懲戒人亦下車挑釁稱:你要怎樣。旋一手抓住
戴勝堂左手掌扭轉,一手搭住戴勝堂後頸部。戴勝堂用力掙脫,往旁邊機車停放處繞
圈子逃跑。被付懲戒人追逐五、六圈後,抓開夾克由左後腰處取出三節鐵棍(警棍)
一支,同時恐嚇戴勝堂稱:我要刀有刀,要槍有槍,如果你再跑,就把你的店燒掉。
戴勝堂見狀畏懼,慌忙往永定一街逃跑,被付懲戒人持棍追趕,至永定一街與文昌東
二街口追上,先用手往戴勝堂背部一推,戴勝堂失衡仆倒伏地。被付懲戒人遂基於傷
害之意思,將戴勝堂身體翻過來,跨坐於戴勝堂腹部,用左手抓住戴勝堂右手,並用
三節鐵棍擊打戴勝堂頭部兩、三下,致戴勝堂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左側顳部撕裂傷之傷
害。戴勝堂拜託甲○○不要再打。甲○○就抓住戴勝堂胸前說:你還跑。然後把戴勝
堂抓回停車處。斯時,巡邏警察林啟裕獲通知甫抵現場,見戴勝堂左太陽穴上方流血
,將渠二人拉開,並由甲○○身上扣得三節鐵棍一支。(毀損及傷害部分經被害人撤
回告訴)上揭事實,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明確,論被付懲戒人甲○○以加害生
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科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
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有上開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六七三號刑事判決
正本暨判決確定證明函各一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在本會審議中亦未提出任何申辯
,其違法事實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違反刑法之規定,自應依法酌情議
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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