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5/23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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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三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降一級改敘。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書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戶籍員,因染上賭博
惡習,入不敷出,明知其收入無力參加多組互助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
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間及八十四年一月間,自任會首,招集互助會各三十二會,每會
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為方便其詐取會款,以杜撰之他人名義參加上開二組互助會
,以掩人耳目,並利用標會時會員未全部到場競標之機會,擅用他人名義,連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冒標會款,總計詐得金額三百七十一萬一千九十元。案經法院以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確定。認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
被付懲戒人申辯稱:申辯人原為規矩兢業之公務員,一時糊塗,受人引誘、欺騙,鑄
成錯誤,今已非常覺悟、後悔,事發之前鑒於自己錯誤,書寫報告呈主管長官,轉呈
嘉義市政府,移由檢調單位偵辦,並多次與債權人協調,經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
解達成和解,按月由薪津內依規定扣還債權人,在此期間仍努力上下班,為戶政業務
電腦化工作,無負上級交付任務,申辯人已深深徹底悔悟,從新做人,誠懇請求體念
初犯,頗有悔意,給予自新機會從輕處分。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戶籍員,明知無力參加多組互助會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及八十四年一月各招集三十二
會腳之一萬元互助會,自任會首,前者以杜撰之他人名義一人充數,後者以三人充數
,除以各該名義競標得手外,並利用標會時會腳未全部到場之機會,擅用他人名義偽
造標單冒標,總計詐得三百七十一萬一千九十元,案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論以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有判決正
本可考,並據該院函復案已確定,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所提與被害人間之和解書,並
表示深知悔悟等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仍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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