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7/25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38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八六號
被付懲戒人 乙○○
丙○○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乙○○、丙○○、甲○○均申誡。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右被付懲戒人乙○○等三員,均係本府交通處公路局第三區
工程處所屬人員,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同年月三十日,利用出國觀光機會,
潛赴大陸地區旅遊,核渠等之行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情事,爰依同法第十
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理 由
本件移送書繕本已於本(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十三日分別送達予被付懲戒人乙○○
等收受,並通知應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申辯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甚久
,均無正當理由而不提出申辯書,爰依法逕行審議。
查被付懲戒人乙○○、丙○○、甲○○等三員分任公路局第三區工程處副工程司、幫
工程司、工務員,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同年月三十日,利用出國觀光機會,
結伴潛赴大陸地區旅遊,此項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等在臺灣省公路局派員調查中直
認不諱,有談話筆錄在卷可按,該被付懲戒人等對於被移送之違法事實,亦均未提出
申辯,足證確有結伴潛赴大陸旅遊之違法情事。核渠等之行為,係違反台灣地區人民
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暨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
,應予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丙○○、甲○○等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
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