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07/25
違法失職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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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三九○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乙○○降一級改敘。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乙○○等二員因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案件,經法院判處乙○○、甲○○共
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分別處有期徒刑二年及一年八月,均緩刑四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乙○○前於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蘆竹分駐所所長任內,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下
午八時至十二時間,率警員甲○○等至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三九巷二一號之佳
駿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查獲非法僱用外籍勞工三人,該公司負責人呂裕嵐為免遭移送
法辦,透過友人向簡員關說,請求勿將呂某移送法辦,簡員礙於交情,乃允所請,
將查獲外籍勞工三人以無僱主逃逸外勞方式處理,且將時間、地點改為八十四年十
二月二日上午十二時於蘆竹鄉○○路九一號南坎保齡球館前查獲,並指示參與取締
且知情之警員甲○○製作不實之筆錄,足以生損害於國家犯罪追訴權之行使。
經核簡員等二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違法失職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
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起訴書、判決書、確定函等件為證。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乙○○違法失職乙案。係當初一時失察,接受許義民之關說,因許義民係桃
園縣警察局刑警隊之義勇刑警分隊長,平常對警察同仁之工作任務很熱心幫忙,遇
有警察人手不足,車輛等裝備不夠時,請求支援絕無二話,及協助提供警界破獲諸
多重大刑案。因此當許義明告知呂裕嵐平時腳踏實地經營工廠,為國家經濟發展薄
有貢獻,只因本地勞工缺乏難請,且工資又非常昂貴,申請外勞又緩不濟急,致一
時失慮僱用非法外勞,如今被查獲,一旦遭警方移送,日後呂裕嵐所經營的工廠,
將永遠不被勞委會准許其聲請外勞,益增經營困境等語。申辯人乙○○聞言,認為
許義民所言尚非全無道理,呂裕嵐之行為亦非不堪憫恕,復念及許義明平日對警察
勤務幫忙甚多,欠其人情,乃未詳加思索而予應允,以致自己身陷法網,身敗名裂
,一生清白從此斷送,實是悔不當初。
申辯人乙○○失職一事,一則因體恤業者經營困難,一則因法令不熟悉,礙於人情
,其違法非常單純,絕無營蠅私利之行為,懇請姑念受懲戒人係偶發之初犯,從輕
發落。
理 由
本會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檢附移送書繕本,以八十六年台會議字第一九六一號通知
被付懲戒人甲○○應於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其已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收受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並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被付懲戒人乙○○係桃園縣警察局偵查員,甲○○係警員。乙○○前於擔任桃園縣警
察局大園分局蘆竹分駐所所長任內,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八時至十二時間,率
警員被付懲戒人甲○○等至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三九巷二一號之佳駿針織股份有
限公司查獲非法僱用外籍勞工三人,該公司負責人呂裕嵐為免遭移送法辦,透過友人
向警員關說,請求勿將呂某移送法辦,簡員礙於交情,乃允所請,將查獲外籍勞工三
人以無僱主逃逸外勞方式處理,且將時間地點改為八十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二時於
蘆竹鄉○○路九一號南坎保齡球館前查獲,並指示參與取締且知情之警員甲○○製作
不實之筆錄,足以生損害於國家犯罪追訴權之行使,此等事實,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論被付懲戒人等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乙○○處有期徒刑二年,甲○○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均緩
刑四年確定。有該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函影本附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等違失事證明確。核其所為除犯刑法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
第七條公務員應誠實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情事,應受懲戒。爰
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議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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