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7/11/21
違法
懲戒法院 86年度鑑字第84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四九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書以右被付懲戒人領有普通大客車駕駛執照,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夜十一
時五十分許,駕駛警用大客車,沿台中縣烏日鄉○○路往台中市方向行駛,途經該路
與信義街有閃光黃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注意大型車除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或準備左
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且該路段限速為五十公里,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
疏未注意減速,貿然以時速五十公里行駛內側車道,適有林慶良酒後騎重型機車,未
注意右側來車,沿信義街由大客車左側欲橫越中山路幹道,甲○○煞避不及,撞及機
車右側,林慶良人車倒地,顱內出血,經送醫急救,於翌日凌晨不治死亡。劉員於犯
罪被發覺前,委託同事報案,並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首,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認有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
理 由
本會檢附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於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本年十一月三日送
達,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領有普通大客車駕駛執照,八十
五年十月十一日夜十一時五十分許,駕警用大客車,沿台中縣烏日鄉○○路往台中市
方向行駛,途經該路與信義街有閃光黃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注意大型車除超越同一
車道之前車或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且該路段限速為時速五十公里,
於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乃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在內側車道行駛,又不減速慢
行,仍以時速五十公里疾駛,適有林慶良酒後騎重型機車,未注意右側來車,沿信義
街由大客車左側欲超越中山路幹道,被付懲戒人煞避不及,撞及機車右側,林慶良人
車倒地,顱內出血,經送醫急救,於翌日凌晨不治死亡,案經自首,由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
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有八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三七二號判決影本可考,並據該院函
復案已確定,被付懲戒人亦未申辯,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王 文
委 員 黃 向 堅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 白 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