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8/01/23
聲請再審議
懲戒法院 87年度再審字第803號
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再審字第八○三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
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原任職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因
涉及以電話關說刑案並教唆偽造刑事案件證據為他人脫罪,經監察院彈劾,本會審議
議決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之懲戒處分,聲請人先後十四次提出再審議,經本會就
其再審議理由依法詳加斟酌,均駁回其再審議之聲請在案。茲聲請人又以同一原因聲
請再審議,雖又增列無關乎其再審議之聲請影印近日剪報資料等件,仍難認其聲請為
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