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8/01/16
違法
懲戒法院 87年度鑑字第8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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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三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部分不受理。
理 由
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懲戒案件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定有明文。查被付懲戒人甲○○原任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稽查,涉嫌收受賄款,經財政
部移送本會審議。茲查該被付懲戒人業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死亡,有台中市北屯區戶
政事務所函送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首開說明,其懲戒案件,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部分之懲戒案件,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依公務員懲戒
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鍾 淑 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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