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8/03/06
違法
懲戒法院 87年度鑑字第8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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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六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意旨略謂:
右被付懲戒人甲○○前於高雄縣警察局警佐任內,於民國八十四年三、四月間與女
子周雯娟在彰化縣某賓館發生姦淫二次,經周女之夫楊政達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
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經該院論以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
右被付懲戒人所犯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
定移請審議。
證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八四五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高嘉刑繼八六自八四五字第二六六九二號確定函等影本。
理 由
本會檢附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其於八十七日收受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並無正當理由未提出申辯書,爰依公務員懲
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前於高雄縣警察局警佐任內,於民國八十四年三、四月間與女子周
雯娟在彰化縣某賓館發生姦淫二次,經周女之夫楊政達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向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經該院論以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有該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八四五號刑事判決、確
定證明函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否認其事,其違法事證已
臻明確,核其行為係違反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行為
之規定,應予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應受懲戒。爰
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七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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