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8/10/30
違法
懲戒法院 87年度鑑字第8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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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四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一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要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助理工務員,因過失致
人於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七時二十分許,駕駛車號WQ八九○一自小客車,
沿屏鵝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限速七十公里之佳冬戰備跑道與青山路口前,竟
疏未依限速行車,貿然以約七十餘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適有楊張坤妹駕駛車號WD
N三八七號輕型機車由西向東,亦疏未暫讓幹道之車輛先行即貿然穿越道路,邱員因
不及閃避而撞及楊張坤妹人車倒地,致其受有顱內出血、腦挫傷、左骨盤、股骨、脛
腓骨骨折等傷害,於同日八時四十五分不治死亡。
經核邱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移請審議。附送刑事判決書、確定函等件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
首先,對於楊張坤妹的不幸感到難過,至於善後事情的處理、調解、委員會的鑑定、
法院的傳訊,我都配合辦理,她的家屬從無異議及刁難,更無恨我之心。
服務公職近二十四年,本著戰戰兢兢精神,為民服務,不幸還是發生了八十六年八月
十五日上午七時二十分上班途中,駕車駛至青山段戰備跑道起點時,車子非常多,我
由北向南在內側車道行駛,右側車道也有車行駛,當時楊張坤妹正由巷子駛至路肩,
我認為她應會讓我幹道車先行,因為內外車道皆有車,但不知何故到達肇事地點前,
楊張坤妹竟橫衝越右側車道車輛,駛入內側車道就在我車前面,根本來不及煞車就擦
撞上去。當時楊張坤妹是由西向東行駛,面對刺眼的太陽,更有「非常嚴重的白內障
」,她不能看清楚路況,又無照駕駛,這是肇事的主因,醫院有診斷紀錄。
我筆錄上所稱開車速度,依平時開車習慣,當時上班時段,車流量很大,何況我開車
十五年,從無超速紀錄。
事後分局也測試我酒精度為「零」。「生活」、「上班」一切正常,更無不良嗜好,
直屬長官,均可「佐證」。此次不幸,讓公務員的我心灰意冷,揹負了「債」、「前
科」及一輩子永遠的「痛」,可悲啊!其實我也是一位受害者。請傳楊張坤妹家屬為
證,並請求楊張坤妹之夫提出醫院證明。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助理工務員,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上
午七時二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WQ八九○一號自用小客車,沿屏鵝公路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途經限速七十公里之佳冬戰備跑道與青山路口前,本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規
定限速,不得超速行駛,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
發生,且當時天氣晴朗、日間視線良好,道路平坦無缺陷亦無障礙物等情況下,更無
不能注意之情形,乃竟疏未依限速行車,又未注意車前人車動態,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適有楊張坤妹駕駛車號WDN三八七號輕機車由西向東,亦疏未依規定讓幹道車
先行,即貿然穿越道路。甲○○見狀,不及閃避而撞及楊張坤妹,致楊張坤妹人車倒
地受有顱內出血、腦挫傷、左骨盤、股骨、脛腓骨骨折等傷害,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
日八時四十五分不治死亡。甲○○於肇事後即委其妻韓明珠報警,並向前來處理車禍
事宜之警員自首及接受裁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
六月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九五號判決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等規定,
論處被付懲戒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罪,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確定,有該案刑事判決
及確定函等件影本附卷可證。申辯意旨亦不否認其事,其違反刑法之事證明確,聲請
傳證已無必要,自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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