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8/10/30
違法
懲戒法院 87年度鑑字第8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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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四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記過二次。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連續損壞他人之汽車擋風玻璃、鋁門窗、紗
窗及門鎖,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又傷
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其判決情形如次
:
甲○○與其妻莊淑華感情不睦,時起勃谿,於八十六年五月間因夫妻吵架,莊女遂回
嘉義市○○○路五一○巷五號之娘家暫住,同年七月十九日凌晨二時許,林員酒後心
生不滿,乃至上開地點其岳母黃富美住處,基於毀損之概括犯意,分別連續砸毀妻妹
莊淑玲及岳母黃女自小客車之擋風玻璃各一塊,嗣林員又未經許可衝進黃宅,強行踢
壞鋁門窗、紗窗及門鎖欲進入屋內,黃女與莊女遂上前阻攔卻分別遭林員毆打成傷。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
定,移請審議。
證據:起訴書、判決書、確定函及繳納罰金收據(均影本在卷)。
理 由
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七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
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
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嘉義市警察局警員,因與乃妻莊淑華感情不睦,時起勃
谿。八十六年五月間,莊淑華與被付懲戒人吵架而回嘉義市○○○路五一○巷五號娘
家暫住,被付懲戒人心生不滿,於同年七月十九日凌晨二時許,酒後至上開其岳母黃
富美住處,連續砸毀妻妹莊淑玲所有RQ-五七一○號自用小客車及其岳母黃富美所
有RO-○○六○號自用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致車上警報器大響,黃富美、莊淑玲
開門查看,被付懲戒人即衝進黃宅,黃富美、莊淑玲見狀,將鋁門關上不讓其進入,
被付懲戒人復踢壞鋁門等後進入屋內,黃富美、莊淑玲上前攔阻,被付懲戒人竟將二
人毆打成傷之事實,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明確,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
、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分別判處拘役二十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此有該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三七號判決書、
確定函及繳納罰金收據等影本可稽,被付懲戒人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至
臻明確。核其所為除違反刑法外,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
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謝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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