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9/07/09
違法
懲戒法院 88年度鑑字第8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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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申誡。
事 實
交通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料工,因違反動產擔
保交易法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
算一日確定,茲將其具體違法事實列述如次:
㈠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以動產擔保交易附
條件買賣之方式,向中國聯合機車租賃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以下稱中國租賃公
司)購買車牌號碼LCP-四八六號重型機車一部,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
約定分期付款共計新台幣(以下同)七萬零二百元,價款自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起分十二期付款,於每月十三日應繳付價金五千八百五十元,至八十八年二月十
三日止,標的物存置地點為台南縣新營市○○路一五四之一號,且於全部價金未
付清之前,車輛所有權仍屬出賣人中國租賃公司所有,買受人依約僅得以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使用車輛,不得將車輛遷移、出賣、出質或其他處分等,詎
周員僅付三期款項一萬五千五百五十元,自八十七年五月起即拒不付款,尚欠五
萬四千六百五十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未經中國租賃公司同意而將上開機
車遷移約定之存置處所逃匿不知去向,致生損害於中國租賃公司。經該公司代表
人陳福訴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
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㈡前述判決後,周員並未依限完納罰金,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八年四
月十七日發交台灣台南看守所執行拘役後,至同月二十一日繳清全部罰金後始獲
釋放。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意圖不法之
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以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
實、清廉之義。
經核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以維官箴。提出刑事判決影本一件為證。
理 由
本會檢附移送書繕本連同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
書,已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
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行議決。
查被付懲戒人係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料工(技術士),八十
七年三月十三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中國租賃公司購買車牌號碼
LCP-四八六號重型機車一輛,價款七萬零二百元,約定自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止分十二期付款,每期於每月十三日繳付價金五千八百五十元
,標的物存置地點為台南縣新營市○○路一五四之一號,全部價金未付清之前,車輛
所有權仍屬出賣人中國租賃公司所有,被付懲戒人僅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
使用車輛,不得將車輛遷移、出賣、出質或其他處分等,詎被付懲戒人僅付三期款項
一萬五千五百五十元,自八十七年五月起即拒不付款,尚欠五萬四千六百五十元,並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未經中國租賃公司同意而將上開機車遷移約定之存置處所逃
匿不知去向,致生損害於中國租賃公司。經該公司訴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拘役三
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有該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九八二號刑
事判決影本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各一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對此亦未據提出申辯,違
法事證明確,應予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
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朱 石 炎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康 癸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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