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判決裁判日 1999/07/09
違法
懲戒法院 88年度鑑字第8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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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九○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不受懲戒。
事 實
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稱: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台中縣清水國中教師兼教務主任,於八十六年間誹謗等
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
二年,尚未確定。
韓員右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
請審議。
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二四一號刑事判決書、台中縣政府八十
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府教學字第二二四○五四號函等件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所涉案件不是誹謗,而是強制罪,二審正上訴中,判刑尚未確定。申辯人擔
任教務主任期間,常請託何杏雀老師(即刑事案告訴人)擔當重任,指導學生演說
、朗讀、作文比賽,成績斐然。因何杏雀老師的先生常在報紙上具名(補習教育促
進會理事長蔡宗男)刊登對本校不實的消息(證物:剪報),影響本校校譽至鉅。
何老師因而受到同事排斥,大家都避而遠之。何老師為取得同事們諒解,遂在學校
逢人便說「她與先生感情不好,已經兩年沒在一起。他的先生沒有人可管得住他,
包括她婆婆、公公都被他氣得要死。誰要她再生一個小孩,就是要害她」等語,因
此大家都頗同情她的婚姻。她先生因檢舉學校老師在校外補習,卓老師被記大過後
,陳文華校長也連帶被記申誡。何老師遂到校長室跟校長道歉,哭哭啼啼的說她要
離婚,校長還安慰她,說他了解何老師的立場,要她不要介意。但後來她也被她家
人強迫去告校長毀謗。
何老師的角色扮演確實讓人摸不著頭緒,但不可諱言的是她先生的消息來源一定多
少跟她有關。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晚上她打電話給申辯人說她要辭卸導師職務,
說她婆婆與好友(也是何老師班上學生家長)吵架,她婆婆要她乾脆辭掉算了,反
正也沒有人感謝她。申辯人見機不可失,為了讓學校能更平靜,也為了讓她有更多
時間挽救家庭危機,遂同意她當專任老師,還勸她利用寒假帶家人出遊,好好與先
生培養感情。惟在學期中要更換導師談何容易?課程要重新安排,學生、家長也都
必須接受才可。因此,透過家長會在一月二十九日晚上召開班級家長會,獲得同意
後才開始準備更換導師。
不料一月三十日早上八點不到,駐區督學楊榮華即到校長室,責問學校為何要更換
何老師的導師職務,她犯錯了嗎?學校因而恢復她導師職務,可是問題仍然存在,
導師們仍然排斥她,學校氣氛緊張,個個人心惶惶。因此,當天下午請她到教務處
,兩人共商既然辭了又要接導師,學生及其他導師的心理都必須復建,她負責學生
,申辯人則負責老師的心理建設,務必從寒假開始,讓大家重新來過,明年的升學
才有希望。
隔天早上九點多,學校修業式結束,申辯人為了說服其他導師接受何老師,因此請
何老師簽了一份「契約書」。當時因教務處擠滿了學生與老師,為了避開學生,免
得產生不必要的尷尬或造成學生看笑話影響何老師的形象,就請何老師移駕到一牆
之隔的影印室,門是開著的,並非如法官所說的預知何老師不會簽署而...,若
她不簽則導師們恐無法接納她,痛苦的是她不是我,我何必要強迫她?申辯人當時
請她簽署「契約書」的目的,純粹是要幫其說服其他導師來接納她,免得她因為先
生之故而在學校受到排斥,影響何老師及團體的教學效果。
國中主任為聘任制,隨時都有下來當老師的可能。申辯人一向本著熱心服務的精神
,從未對任何一個老師講過一句重話,倒是她先生常常半夜打電話到家裡要脅辱罵
,申辯人為了和諧也不與之計較(證物:錄音帶)。
一審的時候,我們的律師告訴我說我的案子沒有問題,何老師又不是三歲小孩,如
何被強迫?因此要我不必多說話。申辯人因為是第一次上法庭,緊張而忽略了一些
細節,對方又是兼營代書業務的人,常常走法院,在法院裡唱作俱佳,博得同情。
申辯人則勢單力薄,所有想幫我的人都被她先生唬住,每人都不願與他們家有任何
瓜葛。何老師的先生把判決文傳真給報社,有個同事看到新聞很不以為然,主動跑
來替我抱不平。因為當天他要拿資料到影印室影印,聽到本人與她的對話,沒有一
點強迫的語氣,怎會被判刑?二審時他願意出來為我作證(證人姓名暫時保留)。
契約書是在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簽署的,若是她被強迫的話,不會等到家長去她
家溝通後才提出告訴(八月中旬)。更何況教育局已經將契約書原件取回交給何老
師,並對學校予以糾正處分。
二十年來,申辯人指導學生參加多項競賽,得獎無數,全國科學展覽更有四次獲獎
,二次第一名;資優生保送甄試也破了空前的紀錄。點點滴滴的成就,雖不全是一
個人的努力結果,但申辯人確是以參與其中而為榮。如今,為了清水國中,申辯人
已拋棄二十年來的努力成果,本想藉此成果能更上一層樓,考個校長來當,完成自
我實現的美夢,但經過此一事件,卻已是心灰意冷,毫無鬥志。若再被貴會懲處,
申辯人真不知要如何來面對家人、朋友,也真不知要如何來原諒自己了。懇請諸位
委員查明真相,還我清白,使公理正義得以伸張,讓認真負責的公務員不要被市井
小民所陷害。
請傳訊證人:
本校家長會前任會長王壽昌先生。
本校某姓教師(因攸關二審勝敗,姓名擬暫予保留,以免對方打電話去恐嚇)。
提出證物:
剪報資料四篇、佐證資料五張、信件一封。
何老師的先生之騷擾電話乙卷。
理 由
本件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台中縣清水國中教師兼教務主任,於八十
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八時,在該校教務處之影印室內,要求該校教師何杏雀在其事
先擬妥之「契約書」上簽名,為何女所拒,被付懲戒人乃以嚴厲之口氣脅迫其簽立,
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論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判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
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尚未確定。認韓員上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
第一款違法情事,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等情,雖據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二四一號刑事判決書、台中縣政府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府教學
字第二二四○五四號函等件影本為證。惟被付懲戒人申辯否認其事,並提起上訴,業
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改判無罪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二
九號刑事判決及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中分信刑淵決字第一○七○九號確定證明函附卷
可稽。查本件移送機關所指被付懲戒人前開違法事實,既經該確定判決改判無罪,自
難令負何行政責任。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不受懲戒,爰
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朱 石 炎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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