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曾智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95號,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64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
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
式者,始屬相當。本件經第一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曾智
宏有如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意圖伺機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犯行,因而認定上訴人犯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諭
知相關之沒收及沒收銷燬。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向原審提
起第二審上訴,明示其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經原審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暨論處之罪名為
基礎,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判
決之量刑尚屬妥適,並無違法或明顯失當之情形,因而維持
第一審關於量刑部分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裁量論斷之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
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
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僅泛謂:「原審判決書內容,尚有諸多認事
用法之違誤,詳細理由將儘速補呈」云云(見本院卷第15頁
),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之採證認事及適用法律究有如何違
背法令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
式。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