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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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莊定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79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以上訴人莊定秋經第一審判決論處犯販賣第二級毒
品未遂罪刑後,檢察官未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上訴人明示僅
就第一審判決之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審理結
果,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部分,已詳敘
其審酌所憑之依據及理由。又原判決主文欄所載:第一審判
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係專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下同)5千元「沒收」部分,而未含扣案如第一審判決附
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沒收銷燬」部分
,此觀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僅就上訴人犯罪所得5千元諭
知「沒收」部分,析述所採取之證據及得心證理由之說明綦
詳。原判決主文之諭知,即使行文稍欠周詳,究於判決本旨
不生影響。要無上訴意旨所指原判決併將扣案毒品「沒收銷
燬」部分撤銷之違法情形可言。
三、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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