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13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TEH BOON HUI(中文名戴雯慧,馬來西亞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964號,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64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戴雯慧經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
處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刑,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驅逐出境暨相關沒收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
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科刑
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關於刑之上訴,已詳敘審酌裁
量所憑之依據及判斷之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謂其因受共犯綽
號「小丹」威脅,始為本案犯行,並稱無相關證據可以證明
,不服原判決,理由容後補呈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
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
提出,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