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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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林建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91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97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林建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
決,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
上訴理由(僅陳明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
未提出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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