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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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廖尉翔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10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577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659、4431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廖尉翔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
2年11月28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其所具刑事上訴狀僅泛謂
不服原判決,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云云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理由,依上開
規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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