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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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23號
上 訴 人 李涵宇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福建高等法院金
門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6
號,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6、449、4
51、501、543、633、668、727、734、827、828、1033、1202、
137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7、108號),由原審選任辯護人代為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李涵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徒刑,不服原
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
載上訴理由容後再行補陳,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
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俊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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