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強盜強制性交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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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吳建緯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11月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33號,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35號、112年度偵字第95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
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
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
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
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吳建緯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判處徒刑,不服原審
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聲明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記載
理由將於期限內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
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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