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3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劉志力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10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332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407、31569號,111年度偵
字第3789、3790、39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劉志力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
2年11月7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其所具刑事上訴聲明狀僅泛
謂其對原判決難以甘服,爰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云云,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
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