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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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沈紘竹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民國112年11月9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92號,起
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652、3468、4626
、4978、5213、6303、63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沈紘竹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
2年11月2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理由另狀補陳,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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