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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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洪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682號,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28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
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
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
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洪裕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原判決,於
民國112年12月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
,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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