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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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呂忠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3
22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4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論處上訴人呂忠訓販賣第二級毒
品未遂(累犯)罪刑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
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得心證之理由。
三、刑之量定及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同屬法院得依職權
裁量範疇。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構
成累犯前科紀錄,且本案係在不特定人得以閱覽之社群發布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廣告,並非一時失慮、偶發
之行為,其犯罪情節難認輕微,且於先依累犯規定加重無期
徒刑以外之法定刑,再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於偵、審中均自白規定遞減其刑後
,已無情輕法重堪予憫恕而須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
刑之必要等旨。並敘明第一審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
酌其所欲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扣案毒品未流入
市場即遭警查獲而未遂,尚未造成實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良好,兼衡上訴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有期徒刑2年9月,既
未逾越前揭先加重再遞減其刑後之處斷刑範圍,且無違公平
正義情形,而予維持及補充說明理由。核其所為量刑已屬從
輕,趨近前揭先加再遞減後之最低刑度,並未違背比例原則
、罪刑相當原則,自屬刑罰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不容任意指
摘有量刑過重之違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謂:本案佯裝購毒買家
之警員並未完整提出與伊之間以社群通訊軟體「Twitter」
私訊之對話紀錄,內容可能存在得為有利量刑未予審酌之資
訊,原審又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量刑過重,均
屬違法等語。經核皆係憑持己見,再為爭辯,並對原審刑罰
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皆
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
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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