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73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鄧文瑞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12年11月15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交上訴字第2204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5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
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因上訴人鄧文瑞明示僅對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
提起一部上訴,因而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刑並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判
決,駁回其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以第一審認定之事實
為基礎,說明如何審酌量刑之理由。
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
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
,自不得指為量刑不當或違法。原判決已說明係以上訴人之
責任為基礎,審酌其駕車疏未注意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肇
事,造成告訴人李南興之身體受有傷害後,竟於肇事後未即
時對受傷之告訴人予以適當救助或協助就醫、報警處理,即
逕行離開現場逃逸,影響即時救護之時機,且迄今尚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另斟酌上訴人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自稱高職畢業、目前從事水泥工及家庭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且無違
公平正義情形,予以維持及補充說明理由。核其所為量刑,
並未違背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自屬原審刑罰裁量權之
適法行使,不容任意指摘有量刑過重之違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仍指摘原判決量刑過
重,且謂:伊之前沒有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前科紀錄,有誠意
賠償,但告訴人卻無意和解等語。經核係持已為原判決指駁
之陳詞再事爭執,或對於原審法院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
,徒憑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並為事實上之爭辯,顯
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五、至上訴人另犯過失傷害罪部分,因屬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有
罪判決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業經原審判刑確定並移送
執行在案,已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