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12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28號
抗 告 人 游翔宇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
民國112年12月28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8
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
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
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
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
成立之事實、證據」。準此,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
具體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
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而非徒就卷內業已存在之資料
,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加以指摘;如提出或主張之
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法產
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
准予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游翔宇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原
審法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5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經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08號判決,以抗告人之上訴不合法
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
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如原裁定理由一所載,主張依其
行車紀錄器勘驗內容、其與被害人甲女之LINE對話內容等事
證,足認甲女及甲女妹妹(與下載之乙女,姓名年籍均詳卷
)所證明顯不實,原判決採為裁判基礎,顯然違法,並據為
新證據等語。經查:㈠原判決勾稽案內證據資料,認定抗告
人確有本案所指對甲女犯強制性交犯行明確,論以所載罪刑
,已綜合抗告人之部分供述、證人甲女、乙女、甲女妹妹不
利之證言、卷附抗告人與甲女LINE聊天內容截圖、行車紀錄
器勘驗筆錄、診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詳敘其調查
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對抗告人
所辯係經甲女同意而為性交行為各辯詞認非可採,亦依調查
所得證據論析明確,聲請意旨猶以依行車紀錄器勘驗筆錄、
LINE對話內容所載及事後甲女身體無受傷,可知無違反甲女
意願為性交行為,甲女指證不實等各情,係就原判決已說明
審酌之事項再事爭執,非屬新事實或新證據。㈡所執甲女就
強制性交之次數指證不一,甲女妹妹於警詢、原審就與甲女
通話時,甲女有無哭泣證述相歧,上開證言於原判決確定前
均已存在卷內,原判決並已記明甲女、甲女妹妹部分不利抗
告人之證言,如何與其他案內事證相符,何以無違常情,足
堪採信之理由,未再就甲女、甲女妹妹部分未盡一致之證言
,說明其取捨判斷之理由,於結果並無影響,且與先前證據
綜合判斷,不足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有罪之事實,聲請意旨
係對於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相異評價,與新
證據之要件不合。㈢所執原判決採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等節
,並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核屬原判決有無
違背法令,非得據以聲請再審之事由。是以本件聲請意旨所
指各節,不論單獨評價或與卷內其他證據綜合評價,均不足
以動搖原判決認定強制性交之事實,不具新事實、新證據要
件等各情,業經調卷審認,記明其判斷理由,乃認本件抗告
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揆之首揭說
明,經核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猶執所辯陳詞,否認犯罪,並泛謂原判決採用甲女
指證為唯一證據,忽略甲女妹妹證詞不實,明顯違反證據法
則等情,無非係以主觀上自認符合再審要件及原裁定已論駁
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辯,並對於原判決採證認事之職
權行使,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