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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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黃振義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2
年度聲字第1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是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
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確定裁判是否有認定事實或違背
法令之違誤,乃屬得否提起非常上訴、再審或依其他程序救
濟之問題,與前述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情形無涉,非屬聲
明異議範圍,尚不得循上開規定聲明異議。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黃振義聲明異議意旨主張其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
8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9年11月,
然抗告人係因一時失慮,遭判重刑,且其自民國98年間服刑
迄今,獲獎無數,表現良好,嗣於110年間因罹患口腔癌而
保外就醫治療長達1年7月,並於111年間回監接續執行,請
准予重新更定應執行刑,為此提出聲明異議云云。然抗告人
因上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前開裁定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29年11月確定,不得再循通常救濟程序聲明
不服,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抗告人係以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違反公平原則等為由聲
明異議,非屬聲明異議範圍,因而駁回抗告人對於檢察官執
行之聲明異議,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雖執其所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偵查時,檢察官未予抗告人認
罪之機會,即逕行起訴,且法院之判決亦未適用刑法第59條
規定酌減其刑,致所定執行刑已接近最高上限30年等節,惟
此乃屬上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之確定判決及定
應執行刑確定裁定有無違背法令之問題,與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不當情形無涉,非屬聲明異議範圍,自不得遽指原裁定為
違法。抗告意旨執持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自難認為
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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