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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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07號
抗 告 人 林文天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5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45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林文天因犯轉讓禁藥等罪,經判處如其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既在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原分定應執行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法律規
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知悔悟。且其手足或已過世或半身
不遂,年邁雙親需其照顧,請從輕定刑等語。
三、惟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
亦未逾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至抗告人之家庭
狀況,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抗告意旨是對法院定應執行
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於裁定結果無影響之事項,依憑己
意或主觀之期待而為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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