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擄人勒贖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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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15號
抗 告 人 柯仲逵
籍設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4樓
(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擄人勒贖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84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以提
起上訴、抗告、再抗告或其他方式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柯仲逵
因擄人勒贖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以其逾期提
起抗告,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
度台抗字第188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抗告人復提出
「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
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李麗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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