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詐欺聲明異議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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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
再 抗告 人 劉文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聲明異議再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1月1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1號),提
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
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不
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91號刑事裁定,認其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
後,復出具「最高法院刑事聲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依上
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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