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再審抗告案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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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18號
抗 告 人 簡香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1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簡香蘭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再
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32號駁回其聲請再
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
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書具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
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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