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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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49號
抗 告 人 林義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112年
度聲字第24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林義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9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年8月,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先後經原審法院103年
度上訴字第1113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69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此有上述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抗告人為向司法改革基金
會請求予以法律扶助之需:(一)請求原審付與前案之「警
詢卷、檢察官偵查卷、地院卷、高院卷」之全部證物,而未
具體載明調取的範圍。惟查抗告人已曾以再審之目的向原審
法院聲請交付上述案件之起訴書、歷審判決書、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1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323001200號
鑑定書、被告刑事自白書、證人游正偉警詢、偵訊筆錄、受
刑人林義昌警詢、偵訊筆錄、影音光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年5月20日審判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9月4
日審判筆錄等卷證,並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87號
、112年度聲字第488號裁定准予付與上述卷證資料。抗告人
於前兩次聲請交付卷證資料時,均具體指明範圍,經原審法
院為實質審核而為准駁之說明,抗告人就前述相同卷證重複
聲請付與,自無從准許,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二)抗
告人聲請付與游正偉警詢、偵訊影音光碟部分,經原審檢視
案卷資料,並無此影音光碟可供檢閱,復經向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調取103年度毒偵字第102號游正
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全卷,經該署函覆相關卷宗已逾保
存年限,並於民國111年8月22日銷燬等語。是關於游正偉警
詢、偵訊影音光碟既因已逾保存期限而銷燬,現實上已無付
與之可能。抗告人此部分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等旨
。
二、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並未明示僅就一部為之,應視
為對原裁定全部提起抗告。經查:(一)關於付與前案之「
警詢卷、檢察官偵查卷、地院卷、高院卷」之全部證物部分
,原審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87號、112年度聲字第488號裁
定已准許抗告人之請求。則抗告人無端重為聲請,原裁定予
以駁回,自屬有據。其此部分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關於付與游正偉警詢、偵訊影音光碟部分,既然客觀
上已無從拷貝付與,原裁定因而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聲請,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置原裁定詳細說明於不顧,徒
憑己見,指摘原裁定駁回其此部分聲請不當,為無理由,應
併予駁回。至於卷證銷燬一節有無合乎規定,不影響該卷證
已不存在而無從拷貝付與之客觀情狀,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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