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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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88號
再 抗告 人 王明進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
年度抗字第6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
有明文。亦即,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為限。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則指檢察官就
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若對於法院
之判決或裁定不服,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
確定者,如以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
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規定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
異議,即非適法。
二、本件再抗告人王明進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36號裁定定應
執行之刑,然考量各罪之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害法益、
所生損害,以及兼衡責罰相當原則、刑罰經濟原則、矯正必
要性,應撤銷該裁定,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第一審法院認
再抗告人係請求撤銷上開裁定並重新定應執行刑,並非具體
指摘本件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何
不當等情形,難認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相
符,予以駁回。原審法院因而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駁回再抗
告人聲明異議之裁定,駁回其在第二審之抗告。於法尚無違
誤。原裁定雖然另就原審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3號定應執行
刑裁定內容,贅予論述,而有微疵,然於結果並無影響。
三、再抗告意旨猶執陳詞,主張系爭裁定較諸一般相類案件所定
之執行刑為重,實有過苛,請審酌其年紀、經診斷有腦梗塞
等情狀,予以從輕裁定等語。係就原裁定已為論駁之事項,
徒憑自己之說詞,再事爭執,任指原裁定違法、不當,其再
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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