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傷害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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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5號
抗 告 人 陳君廷
上列抗告人因傷害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
國112年12月13日駁回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裁定(1
12年度聲字第10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甲、傷害部分: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
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裁判
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
起上訴或抗告,而上級法院予以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裁
判,但因對原裁判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
主刑、從刑,自非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二、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因傷害等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下稱臺南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98號判決,論處抗告人
犯毀損他人物品合計4罪刑,以及傷害罪刑,抗告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744號判決
(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抗告人就傷害部分,提起
第三審上訴而未確定,並無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情事。抗告人
逕以其所犯傷害部分,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傷害部分,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
日112年度台上字第5402號判決,以其不合法律上程式,駁
回抗告人之上訴確定。因此,對抗告人諭知有罪,於判決主
文內宣示主刑之法院,係臺南地院,依上開說明,抗告人對
於檢察官就傷害罪部分之執行指揮不服,其聲明異議應向臺
南地院為之,抗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原審法院聲明異議,即
非適法。至於原裁定說明:抗告人所犯傷害部分,尚未確定
,檢察官並未對之為執行指揮乙節,於原審裁定時,尚無違
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原裁定駁
回抗告人此部分聲明異議所持之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
論均係抗告人就傷害部分之聲明異議,於法不合,並無二致
,即不影響原裁定此部分之結果。而此部分抗告意旨,僅執
聲明異議意旨相同之說詞,漫指原裁定違法、不當,難認有
據。應認抗告人關於傷害部分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抗告人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一、二審均
為有罪判決,依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修
正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惟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
之16第2項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
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
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本件原確
定判決關於傷害部分,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
法院,而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則第二審法院就此部分所為
裁定,仍應依修正前之程序終結,而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
併予敘明。
乙、毀損部分: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
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於106年11月16日修法時,增列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
,其修法宗旨在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所列之案
件,性質上雖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然其有該條
第1項但書之情形時,為更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例外允許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為顧及第三審法院係法律審之合理
負荷,以同條第2項規定,將之限制為僅得上訴一次。刑事
訴訟法第405條雖未因該同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之增列而配
合修正,但本於同一法理,應容許第二審法院對於同法第37
6條第1項但書案件所為之裁定,亦例外有得抗告於第三審法
院一次之機會。此為本院最近統一之見解。然案件若無上開
例外情形,自仍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
法院所為裁定,即不得抗告於本院。
二、本件原確定判決係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抗告人所犯毀損合計
4罪刑部分之判決,此部分抗告人所犯係刑法第354條之罪,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經第二審判決不
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且均非該條第1項但書之案件,原審法
院對於毀損部分聲明異議所為裁定,自不得抗告於本院。乃
抗告人猶就毀損部分,向本院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且上開不得抗告之規定乃法律明文,不因原裁定正本載
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之旨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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