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號
聲 明 人 曾俊虎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
抗字第16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
不服。本件聲明人曾俊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
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以「
聲明異議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