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聲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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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5號
再 抗告 人 黃俊皓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
第183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黃俊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
2年度聲再字第21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
字第183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
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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