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附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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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台附字第3號
上 訴 人 黃妙齡
被 上訴 人 巫昱漢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準用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
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
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
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88條前段規定,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
於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原判決敘明被上訴人巫昱漢所犯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上
易字第429號),業經原(第二)審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
日宣示判決,有判決正本可稽。上訴人黃妙齡於112年11月3
0日始向原審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不符法定程式,其
之起訴顯非合法,因予駁回。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並未
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情形,所執各詞云云,核與原判決以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法定程式不符無關,依首揭說明,本件
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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