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傷害等罪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非字第1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非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林聰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罪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137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6
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關於林聰輝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另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應
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303
條第5款、第451條第3項、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分
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
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分別為同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
75條第1項所明定。則地方法院合議庭關於適用簡易程序之上
訴案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經查被告林聰輝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依簡易程序,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112年
度簡字第391號刑事簡易判決,論被告以傷害2罪,各處拘役40
日,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0日,且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被告不服,於112年6月9日經合法提起上訴,嗣被告於原
審審理中之112年10月9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7頁)。原審
於112年10月16日判決時,本應適用通常程序,將第一審依簡
易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撤銷,自為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本件
公訴不受理,方為合法。原審未察,於判決時仍維持該法院第
一審判決,而駁回被告之上訴,依前開說明,自有適用法則不
當之違背法令。
又查本件第一審為簡易判決,原判決係就該簡易判決之上訴所
為之二審判決,於112年10月16日宣示時(見原審卷第77頁至
第79頁),即告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及救濟等語。
本院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另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應
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303條
第5款、第451條第3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
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不服高等法
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分別為
同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75條第1項所明定。則地方法院合議
庭關於適用簡易程序之上訴案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本件被告林聰輝因傷害等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依簡易程序,於112年5月25
日以112年度簡字第391號刑事簡易判決,論被告以傷害共2罪,
各處拘役40日,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
折算1日,定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被告不服,於112年6月9日經合法提起上訴,嗣被告於原審審理
中之112年10月9日死亡(同年月19日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原審
卷第107頁、本院卷第21頁)。原審於112年10月16日判決時,本
應適用通常程序,將第一審依簡易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撤銷,自
為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方為合法。原審未察
,竟未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仍維持第一審關於被告部分之科刑
判決,駁回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揆諸前揭說明,自有適用法則
不當之違背法令。又該案第一審為簡易判決,地方法院合議庭就
簡易判決之上訴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因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一經宣示駁回上訴即告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
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關於被告部
分,以及原判決均撤銷,並就此部分改判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
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第303條第5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