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1/05
瀆職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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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 劉芳𤪼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
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七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劉芳𤪼因自訴被告甲○○凟職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
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十二月四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
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十二月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
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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