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06
傷害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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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八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七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
字第九一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傷害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
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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