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06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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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訴人即
被告之母 乙○○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
度上訴字第九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三年度少連偵字第二二二、二二五號、併辦案號:八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一○三六號、少連偵字第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
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
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
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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