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07
竊盜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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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送達於
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羈押於原審法院所在地之
看守所,無在途期間可言,本應截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即已屆滿,惟該日為星期六,
下午休息,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星期日,八十五年一月一日為開國紀念日,均放假
,一月二日亦放假休息,故其上訴期間應順延至八十五年一月三日上午截止,乃上訴
人竟延至八十五年一月四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原法院收文戳可稽,顯已逾期,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惟於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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