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08
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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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二號,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四、一○八六○、一六五八五等號,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六六七五、一六九二○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審未盡調查之能事,率予判決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論處上訴
人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刑,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泛言原審未盡調
查之能事,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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