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20
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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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
二月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六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原審係依肅清煙毒條
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持有麻煙罪;及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
三項之罪,按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未經
許可無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模型手槍罪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賴 忠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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