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3/28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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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五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六八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在台中縣豐原市○○路○○○號開設王冠企業影視社,
自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初起,明知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影片,業經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取得著作財產權,竟未經該公司許可,擅自基於意圖營利之常業犯意,向不詳姓
名之男子以每捲新台幣(下同)二百元之代價購得上開侵害著作權之錄影帶共三十五
捲,公然於上開影視社內陳列供他人以每捲代價三十元租用觀賞。迄於八十三年十二
月六日十五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三十五捲錄影帶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
上訴人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罪刑之判決(為累犯),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惟查本件上訴人被查獲時,亦經警查獲其自
八十三年十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止,在上開影視社內連續出租猥褻之色情錄影帶供
不特定人觀覽之妨害風化犯行,此部分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有該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三號起訴書可稽(見偵查卷第三四至三六頁),
而上訴人係經營影視社,如其同時在其上開經營之影視社內為連續出租色情錄影帶供
不特定人觀覽及出租本件上開錄影帶以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其間是否有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並非無疑。原審未詳予調查審認,遽行判決,難認妥適。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雄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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