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05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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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關於上訴人乙○○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乙○○以共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部
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係依憑共同被告甲○○不利於己之陳述,證人許
天賜、陳文貞之證詞,參酌上訴人乙○○供述之情節,為綜合判斷,已敍述其所憑之
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證據上理由不備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意旨
,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專憑其個人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
,泛詞指摘,顯難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又原判決主文已諭知「其
他上訴駁回」,即將上訴人乙○○部分之上訴駁回,上訴意旨妄指原判決未載明上訴
人部分之裁判主文,亦非依據卷內資料為指摘之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關於上訴人甲○○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
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莊 登 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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