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10
背信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七號
上 訴 人 乙○○ 男
被 告 甲○○ 男
選任辯護人 林瑞富律師
右上訴人因自訴甲○○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七日第
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一一二號,自訴案號:前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士林分院(現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九五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乙○○在第一審之自訴意旨略稱:同案共同被告陳田明(業經判
決無罪)為建築商,於民國(下同)七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與上訴人簽訂合建契約,由
上訴人提供坐落台北市北投區○○○段嗄嘮別小段一一○三-一、一一○三-七、八
二五-一、八二五-八、一一○三-九號內部土地(後經合併為八二六地號)合建五
層公寓,依立體方式平均分配,已於七十二年七月二日取得使用執照,上訴人分得中
央北路四段三五四巷一、三、五、七號及三五六號一至五樓房屋五棟另加三五四巷九
號一樓,因其偷工減料,到處龜裂、濕漏,化糞池規格設計不符,糞便四溢,延至七
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因故將三五四巷九號一樓房屋後陽台拆除,發現長一一○公分之陽
台,祇有三根鋼筋,而陳田明向主管機關建築管理處聲請建築執照時提出之設計圖,
每長十五公分應有一根鋼筋,一一○公分應有七根鋼筋,足見偷工減料,被告甲○○
身為建築師,負責設計監造,勾串陳田明偷工減料,二人共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二項之詐欺得利罪,甲○○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原判決筆誤
為陳田明另犯背信罪)。惟經審理結果,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並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按刑事確定判決,祇就該案被告所認定之事實(亦即法院之判斷內容)有既
判力,除具有再審原因外,不得再有所爭執,而對於另案審理之其他被告並無拘束力
,因而另案審理共犯時,仍應依法調查有關之證據,就其所得心證而為判斷,不得逕
以其他共犯刑事確定判決之證據判斷及事實之認定,遽採為其判決之基礎,即使調查
證據結果,為相異之判斷,仍非法所不許。本件原判決於理由欄內謂同案被告陳田明
被訴詐欺罪,業經另案判決無罪確定,本件被告即無由成立詐欺罪云云,未依職權調
查證據並獨立認定事實,且疏未說明認定被告不成立詐欺罪之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
法。㈡陳田明於原審法院八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八十四號審理時提出之答辯狀內記載
:「自訴人與被告(指陳田明)同為建築物起造人,共同投資建屋,雙方同為出資人
,共同委託建築師……」等語(八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八十四號第二十三頁),又委
託書內亦記明陳田明等四十六名(詳名冊)委託被告甲○○辦理系爭建築工程請領建
築執照手續,其所附名冊內,起造人欄除陳田明外,尚有上訴人,有委任書及名冊在
卷可稽(八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六三七號卷第一三九頁至第一四二頁)。如果無訛,
則上訴人與陳田明似俱為系爭建物之合建人,且共同委任被告處理事務,乃原審竟謂
本件合建,陳田明並未原始取得房屋,性質上應為承攬及上訴人與被告間並無委任關
係云云,似與卷內資料不符。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與第三百四
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本刑輕重雖屬相等,但依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上
開詐欺罪得免除其刑,而背信罪則否,且得上訴於第三審(依當時有效之舊刑事訴訟
法規定),是背信罪之情節實重於詐欺罪(參見本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七三二號判例
),因此若重罪部分之背信罪部分不得提起自訴,與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輕罪之詐
欺罪部分,自亦不得自訴。原判決竟謂被告與上訴人並無委任關係,非背信罪之直接
被害人,原不得提起自訴,但詐欺罪與背信罪之法定本刑相同,自得全部提起自訴云
云,其法律見解難謂允洽。究竟被告與上訴人間有無委任關係,尚待調查審認,本院
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
原因。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
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五 日
T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