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6/04/18
竊盜
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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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
字第四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送達於上訴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月九日亦已
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月廿七日始
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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